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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内维斯疑似手球:“队友来球”不是免死金牌,“自然位置”屡造争议

昨夜的拜仁巴黎二番战中,出现了两次争议手球判罚。比赛第31分钟,维蒂尼亚解围时,球在飞行过程中碰到了罚球区内内维斯张开的手臂。裁判团队认为这不是一次手球犯规。另一起案例中,莱默尔的手球更像一个事实层面的争议:球是先触及莱默尔的手还是门德斯的手,所以我们不会在本文中讨论这个判罚。可以确认的是,它不会影响我们接下来对内维斯手触球的讨论。首先,我们拆解一下这个事件的完整过程。维蒂尼亚大脚解围,这时内维斯的手臂大致上处于自然位置。此时拜仁球员穆夏拉正在尝试封堵这个解围球,并在向两位巴黎球员的中间地区移动。随后,内维斯让开了身体,手臂顺势抬起。最后,皮球打在了内维斯抬起状态的手臂上。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拆解出如下事实:1. 维蒂尼亚和内维斯的距离不算近,至少足够后者在皮球踢出后进行一次身体转向;2. 内维斯在维蒂尼亚解围时面对来球,能够看清队友的解围动作;3. 内维斯和维蒂尼亚中间有拜仁球员,因此内维斯很可能看不清解围球的球路;4. 触球时,球打到了内维斯扬起的胳膊肘略上方,这个位置略高于他的肩膀。同莱默尔的手球事件不同,这起比赛事件事实非常清晰,所以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足球竞赛的条文解释,这也是我们在下文中将要讨论的内容。有很多人提到《足球竞赛规则》里规定“队友来球无手球”,实际上这个条文来自于《足球简则》(Football Rules),其中写道“被队友传出的皮球意外击中手部/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竞赛规则》中并无相关表述。几年前刚刚出世的《足球简则》是一个“说人话”的规则简化版本。比起相对来说术语较多、措辞较为严谨的《足球竞赛规则》,《足球简则》进行了一部分删减,并因此变得更简单。斯坦福大学的麦康奈尔教授曾经说过,“对一项写作完成的规则来说,加入或删减的任何一个词语都只会让他更加模糊。”IFAB从来没有意图通过《足球简则》来“再造足球规则”,因此当这份简则和规则书原文产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的肯定还是规则书。在《足球简则》提出这项规则之前,“队友豁免条款”来源于2021年的IFAB规则解释:意外的队友来球击中已经伸展开的手臂时,手臂不被视为不处于自然状态。《足球竞赛规则》关于手球的表述如下,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规定:以下情况属于犯规:……當手/手臂使球員的身體不自然地擴大時用有關部位接觸皮球。在特定情況下,球員的手/手臂位置並不是因其身體動作的結果或不能證實是因身體動作時產生,球員的身體便會被視為不自然地擴大,球員此時手/手臂所處的位置被皮球擊中,便可能冒上手球犯規的風險而被判罰。……《足球竞赛规则》25/26版本尚没有简体中文版的经审校译本,因此这里采用其他足协/足总审校的繁体中文版本。这个规则实际上在说,在判断防守球员的手球犯规时,除了主动的手向球移动,球员手的位置还“使身体不自然地变大”。对“自然”这个词,规则的解释是“根据移动的必然结果或由身体移动来合理解释”。从文字上很难理解这个说法,幸运的是,欧足联视频库有一个更为细化的判断标准。视频库中,对手球犯规判断的细则进行了如下的明确:考虑以下情况:-手是否向球移动;-碰到手之前球经过的距离较长,还是来球无法预料;-手的位置是处于自然位置,还是处于不自然位置或肩部以上;-手的位置是否让身体变得不自然地大-球员是否尝试避免手触球;-是否进攻球员触球后立刻产生进球得分机会或进球;(这两张图片中的白色和黄色文字没有区别,他们来源于随机的两个案例,只是为了示意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疑似手球和手球犯规的情况,欧足联的判断细则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对来自于球员自身反弹球的讨论,但这显然不是这个案例中的情况。同时,要判断手球犯规或不犯规,并非“满足一条即可”或“满足每条方可”,而是要基于上述条文进行综合判断。接下来,我们可以开始对着这个条文逐条分析。笔者认为,没有讨论必要的条文主要包括:手是否向球移动(显然不是);球员是否尝试避免(内维斯没有尝试放下手或躲开手,这里不构成这一条);是否进攻球员触球后立即产生进球(显然也不是)。这是一个自然位置吗?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在2024/25赛季欧冠小组赛勒沃库森5-0萨尔茨堡红牛的比赛中,拜多在罚球区内手触球,欧足联视频库认为这个案例因球来源于球员自身反弹不应当被判点球。在欧足联视频库中给出的理由中,明确写出这个球并非因手处于自然位置而没有被判罚点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欧足联认定“大臂平行于肘部而小臂向上扬起”的情况下,球接触大臂,手不处于自然位置。欧国联法国对阵克罗地亚的比赛中科纳特的手球犯规强化了这一观点。科纳特的手臂位置非常类似于这个案例中内维斯的手臂位置。欧足联在视频库中也确认:科纳特的手臂不位于自然位置。由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这个案例中,内维斯的手臂不处于自然位置。手触球对内维斯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吗?“不可避免”条款的内涵实际上非常丰富,其判断包括了“不可预料”、“来球很近”、“同队队员处理”和“身后来球”等不同因素。对于这个条款,视频库目前还没有展现出一个非常清晰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个和本场案例很类似的事件也许可以提供一些启发。拜仁对曼联的这场欧冠比赛中,于帕梅卡诺的头球顶在了金玟哉的手臂上,欧足联认为金玟哉的手臂处于自然位置,且这是一个直接来自于本方队友的传球,因此不构成手球犯规。值得注意的是,欧足联并不认为这个距离近到让球员难以预料来球或难以躲避来球。而这个案例中,两名球员的距离和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个案例十分相似。我们几乎可以得出结论:内维斯的案例中,来球并不近。似乎依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得出内维斯不构成手球犯规的结论,但一个重大的区别在于:内维斯的手不处于自然位置。那么,“金玟哉案例”中,起主导性因素的是自然位置,还是“队友来球”这一事实呢?“队友豁免”:这是免死金牌吗?如果我们把“队友来球不手球”视作一个绝对性的规则,基于这个假设提出一个极端案例:本方罚球区内,同队十名队员背对守门员高举双手并保持双手不动,守门员用手持球将球砸向这些做着类似拦网动作的球员双手,然后用手接从这些防守队员的手反弹而来的球。这不会是一个手球犯规,对吗?显然,“队友来球”的这项规则并非“无脑适用”。在挪威对阵塞浦路斯的比赛中的一起手球犯规是一个典型反例:队友来球,但犯规队员手臂不处于自然位置,最终被判罚手球犯规。视频库中支持手球判罚的论据,正是防守球员高扬的手臂不处于自然位置。 2021年的IFAB规则解释中提到:意外的队友来球击中已经伸展开的手臂时,手臂不视为不处于自然状态。我们以这个案例作为参考。解围的基米希把球踢到了托利索已经张开的手臂上。IFAB认为这是一个来自本队队员的意外来球,而这个球和我们正在讨论的案例亦十分相似。通过此案例可得出结论:内维斯的手球是一个意外来球。但另一个问题产生了。IFAB的规则解释中要求,击中“已经伸展开”的手臂才能让“队友豁免”规则适用。在IFAB给出的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托利索的手臂从基米希触球开始到自己手触球,一直处于伸展的状态并且几乎没有移动。然而,在内维斯的案例中,维蒂尼亚触球时,内维斯的手臂依然垂在身体两侧。手臂的扬起是与转身同时进行的动作。显然,这不是像托利索的案例中“已经伸开”的情况。如果我们比较金玟哉的案例、挪威的案例和托利索的案例,我们会发现在两个没有被判罚点球的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点:手臂不高于肩部。那内维斯呢?触球点在肩膀上方;来球是同队队友的意外来球;距离不算很近;队友处理球后,内维斯才开始伸展他的手臂,但并非有意向球移动。此时你应该可以很清楚地感受到,欧足联和IFAB之间关于手球判定的差异。欧足联视频库中关于自然位置的判断更细也更严苛,在这种尺度下被认为手球犯规的案例在IFAB的标准下可能并不构成犯规。支持手球犯规和不支持手球犯规的条款各占一半。但这是一场欧足联旗下的欧冠比赛,考虑到欧足联对“触球点在肩膀上方”这个条款规定的是如此严厉,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例里判罚手球犯规的理由比不判罚手球犯规的理由更为充分。感谢每一位花了时间读到这里的读者,希望你们能感受到,在这个案例里,手球犯规与否已经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了。这个案例揭示了《足球竞赛规则》的一个灰色地带:这份规则书也并不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完美无缺。当规则书中的术语开始让人产生疑惑,而给它打上的补丁又看起来不太够用的时候,这样的灰色地带就会自然产生。我们兜兜转转了这么长时间,讨论的不过是规则书中“自然”的解释。手球规则的不断修改是为了让临场判罚在“合理”的同时更加“合情”,如果规则简单地定义为碰到手就是手球犯规,那会几乎消灭所有争议,但显然也会彻底毁掉比赛。在规则追求进步的路上,总会有无奈的情况发生。笔者相信欧足联会支持裁判员的临场判罚,但笔者更希望IFAB能通过这个案例看到手球新规施行以来给人带来的迷惑,并尽早用更清晰、明确的语言改写这条规则。我们乐观地看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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